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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的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否列入第一清

山东-济宁 05-20 11:15  悬赏 0  发布者:ldjdkj 给我留言  回答:(0)
问题:破产企业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的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否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第一款所说“劳动保险费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的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否列入第一清偿顺序的请示》的答复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7 生效日期: 2004-06-17发布部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2004]鲁法民二字第14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的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否列入第一清偿顺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该条例并未对企业破产时该补助的经费来源做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对该规定不应随意扩大解释。因此,破产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应由所在单位发给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没有法律依据。
此复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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