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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用交迟延履行金吗?

河北-廊坊 05-20 22:37  悬赏 0  发布者:marry1……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0年11月3日的离婚判决书是:1.房屋归男方。2.男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女方房屋补偿款37.5万元。
(注:房屋是婚后2007年购买的,产权人是女方,房产证在女方手中,房屋至今还是女方住)
2010年12月21日男方向法院交了申请执行书。法院未要求男方交房屋补偿款37.5万元给法院。
2012年4月6日法院通知男方交房屋补偿款37.5万元本金及迟延履行金6.5万元。4月20日男方将37.5+6.5=44万元交给法院。
2012年5月10日女方将房产证交给法院。法院通知男方2012年5月21日办理过户手续。
今男方认为迟延履行金6.5万元交的不公正。请问:交迟延履行金应是男方还是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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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21 15:40
按判决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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