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拆迁安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陈皓元  申维丰  朱君秀  周磊  
该问题已关闭

农村土地征收

湖南-长沙 12-22 11:29  悬赏 10  发布者:bigbig…… 给我留言  回答:(2)
父母双亡,儿子为本乡镇非农户口,非公务员,除了祖宅并未有房产,农村土地承包期未满,请问,是否依法享有村组之前分配给父母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直至征收前,未经本人同意,村组私自将父母承包的农村土地收回,部分征收款已经发放,但是并未将儿子列入补偿款人员之内,请问我可以得到补偿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22 16:30
您好!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要结合拆迁政策确定你是否可以享受拆迁待遇。
不合理,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6-12-22 13:22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从理论上而言,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继承性。
因此,村组有权将土地收回,在收回前属于父母的财产收益,儿子有权继承。此外,则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追问:

您好,这些土地是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确实中间含有上述两类承包式,父母双亡已经六七年,村组在征收前私自将其收回,这合法吗?农用耕地,也就是田,这个能否继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回答:

根据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非农户口不能继承家庭承包的耕地。

追问:

那就是说,村组收回我父母的土、地是合法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江苏无锡
福建厦门
河北保定
黑龙江哈尔滨
浙江杭州
北京海淀区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2677
江苏 无锡
人气:51196
福建 厦门
人气:123749
河北 保定
人气:161604
河北 保定
人气:287439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48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