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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和我朋友还有他姐他姐夫我们吃饭!他姐夫和他发生口角他姐夫动手打人

黑龙江-鹤岗 12-23 16:17  悬赏 0  发布者:A 回答:(3)
你好律师!我和我朋友还有他姐他姐夫我们吃饭!他姐夫和他发生口角他姐夫动手打人!空间比较狭小当时我下眼眶部位被他姐夫用酒瓶顿开个撕裂伤!不知道是故意还是无意的还是我拉架导致总之是他姐夫整的!随后我们到医院缝了5针!我朋友也受伤了他不追究毕竟亲属!我也没想追究觉得不好意思认识爱面子!过后一直不来看看就当没事了!我來气毕竟是脸!给他姐打电话他姐说也不是故意的也没打你也给你缝针了还想怎样!我跟朋友说要两千求个心里平衡!不认识一万都不多!他姐跟他说多就一千不行就让你姐夫谈你姐夫脾气不好!我考虑认识不想让谁都为难!可是越想越來气!我该怎么办!如果索要赔偿要多少!我已经拿到一千了他姐给他转给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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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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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2-23 16:23
你好,建议及时向警方报案处理,如果伤情鉴定为轻伤害以上(包括轻伤),打人者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回复时间: 2016-12-23 16:20
应该协商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6-12-23 16:23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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