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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业务转让的相关问题

浙江-杭州 05-21 22:47  悬赏 0  发布者:ivy200…… 给我留言  回答:(4)
你好!我想请问以下问题:我们公司在2006年把其中一部分业务卖给了另一公司,从事该业务相关的员工也要陆续转移至新公司,与新公司签定新的劳动合同,该业务与2012年6月份底全部转移完毕,我也要在最后一批被转移至新公司,但新公司在下沙,我不愿意去。是否有相关法律支持我可以拒绝公司的这种安排,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另行安排其它岗位或者要求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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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21 22:51
解除合同,可要求经济赔偿金
追问:

我目前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若赔偿,按什么标准?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5-21 23:33
你的情况,你有权不同意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可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2-05-22 02:04
可以要求补偿。一年折合一个月。
追问:

是从一开始进入该公司的日期算,还是从新版劳动法实施的日期算,因公司称老版劳动法未规定补偿相关事宜,若现在要求公司经济补偿的话,只能按2008年至现在的时间段来进行补偿,而我实际是1999年入职的。谢谢!

回答:

从开始进去的时候。

追问:

劳动法中的附则有这一条说明:“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我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在2009年续签的,依照这条附则的意思,是不是只能按2008年至今的年限来陪,因为老版劳动法中没有约定如何计算补偿金的问题,谢谢!

回答:

你可以参照当地补偿办法。

回复时间: 2012-05-22 15:05
你有权不同意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可要求经济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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