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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天津 05-22 12:28  悬赏 20  发布者:791771…… 给我留言  回答:(10)
原告:某商社
被告:某贸易公司
     2003年10月31日,某商社(甲方)和某贸易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代理协议》。协议规定:“甲方现授权乙方为其产品(20个品项)在其下属的某便利店所属300家卖场销售的全权代理。甲方一次性给付4万元作为其在运行此项目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提供产品进入市场的一切合法配套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甲方须支付乙方为其新产品进入卖场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进场费9万元、单品费每个条形码3万元、每个门店每月80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向便利店提供进场的合法手续;对收到的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在收货当天通知甲方检验结果;为甲方争取优惠的DM促销费,及时为甲方提供产品销售信息反馈,配合甲方物流配送、销售管理。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生效后,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交付货物,甲方应按照产品总值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应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某商社于2004年1月13日与5月14日分两次向贸易公司支付了总计367000元。另某商社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支付了申请条码费用3000元,购买了60个商场样品展示架,计16200元。2004年5月20日,某贸易公司向某商社负责人传真一份通知函,通知某商社产品进入卖场之事已全部办妥,并要求某商社尽快装备相关货品和货架,并于2004年6月7日送达卖场,并支付场租费。同日,某贸易公司开具了一张客户为某商社、摘要为化妆品单品费进场费,金额为367000元的发票。但某商社没有送货至卖场,也未继续履行代理协议。某贸易公司注册在某保税区,经营范围是“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通过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与非保税区企业从事贸易业务;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及商品展示;贸易咨询服务”。
    某商社向法院起诉称,某贸易公司无委托经营、销售代理的经营资格,而与某开发公司签署代理协议,应属无效。某商社要求法院判令:(1)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无效;(2)某贸易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化妆品单品费367000元;(3)某贸易公司赔偿其损失19200元。
    某贸易公司辩称,其经营范围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某商社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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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22 13:14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
追问:

只是初步想分析判断一下,谢谢

回答:

一般的,不是禁止或者特许经营的,应当有效。

回复时间: 2012-05-23 06:32
根据您所述合同原则有效
回复时间: 2012-05-22 12:45
视情况而定。
追问:

简单分析一下

回复时间: 2012-05-22 13:45
建议带着资料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5-22 14:34
要看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认定有效的可能性大
回复时间: 2012-05-22 14:39
比较复杂,建议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5-22 18:18
初步判定合同有效,并实际履行完毕。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协助诉讼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5-23 09:43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5-23 12:18
要看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认定有效的可能性大 。可来电联系律师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5-23 12:42
单纯的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是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的。除非某类经营行为是国家有严格的准入制度。贸易公司公司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由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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