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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到底是怎么定义的??

辽宁-沈阳 05-26 14:55  悬赏 0  发布者:ximilu……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爸14号被捷达撞了,肇事者逃跑了。逃跑后又在另一个路段跟一辆大货车追尾了。 民警介入后确定了他就是撞我爸的肇事者。目前我爸一直在医院,肋骨折了10根,颅底骨折还有腰椎骨折,伤情鉴定结果说我爸是轻伤,我们非常不理解,都那样了怎么还才是轻伤,更可气的是警察说轻伤不构成肇事逃逸,所谓肇事逃逸,不是发生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责任而逃跑的行为吗?我当时都懵了,难道在刑法上真有那么一说吗?我现在怀疑肇事方是不是贿赂了伤残鉴定师和警察,你们说我该怎么办啊?我下一步该怎么做?能给我一些建议吗?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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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26 15:25
已成立逃逸。
可申请重新伤情鉴定。
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追问:

谢谢您的建议。非常感谢

回复时间: 2012-05-26 16:18
已成立逃逸,要求追究刑事责。同时可申请重新伤情鉴定。
追问:

非常感谢您。

回答: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处罚:在鉴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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