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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

广西-桂林 05-27 05:44  悬赏 25  发布者:flying…… 给我留言  回答:(2)
兄妹三人(A、B、C)合资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出租,使用土地面积共七分地(一分地为66.7平方),其中A占四分地,余下三分地为三人过世老人留下。房屋于2004年建成,所有费用由三人均摊,从房屋建成至今所收租金也为三人均分(两年内所投资金已收回成本后至今所得收益为当年所投资金两倍多)。现在A想收回自己的土地,B与C要求A补偿当初建房所花投资,请问是否合理?(注:承包地非农村宅基地,B为城市户口不能享有老人所留承包土地)
问题补充:
当初建房无书面合同,也未对所建房屋使用年限有任何约定.当初建房所需资金和其后出租所得都是三人均分,但A是以四分地参股,A是能否要求追回多出的地所得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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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27 06:19
是合理的。
追问:

那是全额补偿么?

回复时间: 2012-05-27 10:41
是合理的。
追问:


那是全额补偿么?

回答: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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