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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

江苏-无锡 03-22 11:41  悬赏 0  发布者:冰雪格格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有间店铺转让,已经有人前来转让,双方经协商商议47500元转让费,其中包括货物和设备,并且付了预付款5000元,我写了收条,但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第二天对方改变主意,不想转让了,要求我退还转让款,并说可以买走我成本价值3000元的货物,当做违约金,请问这样符合法律规定么?到底他该付我多少违约金,是按转让款的百分比还是按预付款的百分比,或者我可不可以预付款全额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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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22 12:36
这5000元是预付款而非定金,恐怕是无法没收的,你们没有签协议,自然也就不可能约定了违约金,没有约定就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你只能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但这种损失举证是比较难的。

建议和对方协商,对方给予你适当赔偿吧。

回复时间: 2010-03-22 13:25
您没和对方签协议,更没有违约金条款。预付款和违约金不是一个概念,您无权没收。具体的违约金您可以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则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3-22 15:42
你们之间都没有构成合同关系,你当然无法主张违约金,故预付款又不属于定金,也没办法没收定金。如果你能证明他的行为造成了你多大的损害,你可以向他索赔。
回复时间: 2010-03-23 09:36
由于没有合同书,协商解决为好。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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