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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办理的房地产权证
广东-珠海 05-27 15:43 悬赏 10 发布者:heabbe…… 给我留言 回答:(1) 杨某自建房屋前有一空地,本是属于其父亲开发耕作使用的历史用地,但由于此地连同附近空地村委会已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转卖某集团使用,所以虽然已经围墙填地种菜使用多年,但至今仍然无法办理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但黎某却在2010年想变卖杨某屋前的空地,而且有批办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经查此证属造假:
一、黎某未经地籍调查,用地审批表上的用地平面图是伪造的,测绘员及审核四至界址是否清楚、户主是否相符、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栏目上的签名李某是他人冒签,并非李某本人的笔迹,而且当年的测绘员是冯某,而李某是1991年才上任的。
二、黎某1990年申请用地,村民委员会意见一栏“同意发证”的是黄某,而当时任职应该是梁某,与记录不一致。而且县国土审核同意栏及县府领导审核同意栏的日期是同一天,但这不符合审核程序。
三、用地申请表上的各项日期有涂改痕迹,最后显示测绘员及初审栏的冒签日期竟然在黎某用地申请日期之前,这根本不符合先申请后审核办理的流程。
四、用地审核表上的四至不属实,南至原本是“空地”,却被删改为“杨XX”,而且“杨XX”在1990年时并不是该地的拥有者,是在1992年之后才杨某的父亲过户给“杨XX”的。西至“赵XX”也是不存在,应为空地。
五、黎某在测量时并没有通知杨某和其相邻地的使用者亲自到现场指界,违反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六、黎某申请用地时未满18周岁,未到独户年龄,根本不具备申请资格。
为此,杨某在2010年底将黎某告上法庭,但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受理审批办理。而黎某却在2010年底单方面进行了地籍测绘,重新确定了各个界点的坐标,并于2011年初办理了《房地产权证》,企图通过换发新证的方式掩盖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各项违法事实,达到变相确权的目的。
一、黎某并没有提供相关齐全的材料,没有按照“个人自建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核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证》。
二、黎某该土地上至今仍是杂草重生,地上从未施工更从未建过房屋。
三、黎某办妥的房地产权证上既没有加意见盖公章,也没有钢印。
四、黎某办妥的房地产权证上的登记日期是2011年2月1日,而当天是春节放假期间,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并没有工作人员上班。
五、根据村委会资料此片空地已经转卖某集团使用,根本不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如邻居冼某已经在这片地上建好房屋并居住近二十年了也没办法办理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唯独黎某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甚至《房地产权证》,除非通过非法手段,否则无法办理到。
黎某两次的申请颁证均存在欺诈、伪造资料的行为。而黎某今天却利用现在手头上拥有的《房地产权证》对杨某提出诉讼,说杨某非法侵占其合法用地,并要求杨某立即拆除圈占黎某宅基地上所围的砖墙。
请问此情况下,杨某该通过什么方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黎某却在2010年想变卖杨某屋前的空地,而且有批办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经查此证属造假:
一、黎某未经地籍调查,用地审批表上的用地平面图是伪造的,测绘员及审核四至界址是否清楚、户主是否相符、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栏目上的签名李某是他人冒签,并非李某本人的笔迹,而且当年的测绘员是冯某,而李某是1991年才上任的。
二、黎某1990年申请用地,村民委员会意见一栏“同意发证”的是黄某,而当时任职应该是梁某,与记录不一致。而且县国土审核同意栏及县府领导审核同意栏的日期是同一天,但这不符合审核程序。
三、用地申请表上的各项日期有涂改痕迹,最后显示测绘员及初审栏的冒签日期竟然在黎某用地申请日期之前,这根本不符合先申请后审核办理的流程。
四、用地审核表上的四至不属实,南至原本是“空地”,却被删改为“杨XX”,而且“杨XX”在1990年时并不是该地的拥有者,是在1992年之后才杨某的父亲过户给“杨XX”的。西至“赵XX”也是不存在,应为空地。
五、黎某在测量时并没有通知杨某和其相邻地的使用者亲自到现场指界,违反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六、黎某申请用地时未满18周岁,未到独户年龄,根本不具备申请资格。
为此,杨某在2010年底将黎某告上法庭,但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受理审批办理。而黎某却在2010年底单方面进行了地籍测绘,重新确定了各个界点的坐标,并于2011年初办理了《房地产权证》,企图通过换发新证的方式掩盖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各项违法事实,达到变相确权的目的。
一、黎某并没有提供相关齐全的材料,没有按照“个人自建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核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证》。
二、黎某该土地上至今仍是杂草重生,地上从未施工更从未建过房屋。
三、黎某办妥的房地产权证上既没有加意见盖公章,也没有钢印。
四、黎某办妥的房地产权证上的登记日期是2011年2月1日,而当天是春节放假期间,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并没有工作人员上班。
五、根据村委会资料此片空地已经转卖某集团使用,根本不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如邻居冼某已经在这片地上建好房屋并居住近二十年了也没办法办理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唯独黎某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甚至《房地产权证》,除非通过非法手段,否则无法办理到。
黎某两次的申请颁证均存在欺诈、伪造资料的行为。而黎某今天却利用现在手头上拥有的《房地产权证》对杨某提出诉讼,说杨某非法侵占其合法用地,并要求杨某立即拆除圈占黎某宅基地上所围的砖墙。
请问此情况下,杨某该通过什么方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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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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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27 16:20
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但你说的情况不明,建议请专业律师详细分析。我遇到类似的案件,你如果需要可联系我。
追问:
我们已经找过律师,分析下来现在涉及的问题是很复杂,已经不单单是相邻民居的土地纷争问题,而是区国土资源局和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相关人员的渎职违法行为了,这里边涉及到的有村委会、镇政府、区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甚至区、市人民检察院也有人员涉及里边,请问这样子的情况还能够以简单的行政诉讼来解决吗?
回答:
只要找到切入点,还是可能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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