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遗产继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李波  王远洋  年遇春  吴健弘  
该问题已关闭

房屋财产继承问题

黑龙江 01-09 09:45  悬赏 0  发布者:仲伟宝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父母共有四个子女,在山东老家有房子七间,爷爷于上世纪93年去世,奶奶搬来辽宁同我父母同住。母亲于2007年去世,奶奶于2008年11月20去世,父亲于2009年6月25日去世。父亲在2008年元月8日立有自书遗嘱,内容是将辽宁房产与山东房产由我与大哥分别继承,每人一处,由大哥先选择。辽宁房产是城市里一套三室一厅,山东是厢房三间,正房四间,院落两个。问题来了;大哥一家对父亲遗嘱内容不满,想都要,我不得已,对簿公堂。辽宁法院判决三室一厅归他所有,但母亲那份兄弟均分,由大哥以货币兑现.付给我和二哥。我姐自愿放弃自己那份,这部分房产处理到此为止。山东的房产出了问题,法院说 因为父亲立遗嘱时奶奶还在,说父亲无权处置奶奶那份财产,奶奶去世后他有继承的权利,因为没有再立遗嘱,他只有权利处置爷爷那份财产,奶奶那份由哥仨平分。因此判决,山东房产由我继承二分之一,大哥、二哥各四分之一,而且判决出了奇葩,正房四间,大哥二哥各一间,我两间;厢房三间,大哥二哥各0.75间,我的是1.5间。我的问题是:父亲必须在奶奶去世后,再立一份遗嘱,才有对奶奶那份财产的处置权吗?房子估价三万,以这种方式划分合适吗?盼回复!谢谢!
问题补充:
二审维持原判!还没有再诉!我的问题是:父亲必须在奶奶去世后,再立一份遗嘱,才有对奶奶那份财产的处置权吗?房子估价三万,以这种方式划分合适吗?盼回复!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190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1-09 09:49
你好,案情复杂建议面议,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奶奶在世父亲确实涉及无权处分问题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079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1-09 09:56
你好,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
回复时间: 2017-01-09 09:55
你好,如果您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再次审理您的案子。如:朝阳区法院的上级法院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若对朝阳区法院一审的案件不服,可以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是您的权利,但要行使这项权利,您必须符合几个条件:第一,您必须得有资格,也就是说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享有上诉权。第二,必须对法律允许上诉的裁判提出上诉,只有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才能够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三种: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异议的裁定。第三,您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后,是否上诉,您需要时间考虑和准备,但时间有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您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那么,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效力。

需要提醒您的是:上诉可千万别过了期限,这个期限自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起算。如果各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不同,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回复时间: 2017-01-09 09:59
你好,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要根据该一审判决是否已经生效来处理:
  1、如果一审判决未生效的,可以在上诉期内(民事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刑事案件为10天)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判决。
  2、如果判决业已生效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也可由当事人自行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进行申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回复时间: 2017-01-09 10:05
你好,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西贵港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江苏南京
广东深圳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山东东营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静安区
人气:163802
湖北 襄阳
人气:443570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71
山东 临沂
人气:248471
广东 广州
人气:3918741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59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