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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从那个日期算起

广东-广州 01-10 12:05  悬赏 0  发布者:大跃进国 给我留言  回答:(4)
如2015年1月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2015年10月有人成立了同名的公司并开展商标相近商品服务业务,2016年5月注册证下发

这次侵权是从侵权人公司成立日期起算还是注册证下发开始算
如果是从注册证下发开始算那他们有在先使用权吗

这样的案子胜算几何,如果涉及巨额利润要求赔偿可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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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1-10 13:37
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7-01-10 14:30
从对方侵权使用那天算
回答:

以提交申请日算

回复时间: 2017-01-10 15:24
侵权起算日期是对方使用近似商标之日起算,如果您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对方是不能用您的商标名作为商号。关于案件的胜诉率,是要看两个商标的相似程度,是否构成混淆,是否构成侵权。
回复时间: 2017-01-12 20:43
第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原则上核准前无权追究,除非恶意使用并造成损失;
第二,所谓的在先使用权,不是简单的在注册前使用就构成在先使用,前提是善意且满足两在先原则且需具有一定影响力,如构成在先使用,也只能在原范围使用;
第三,是否能胜诉,需综合考虑是否构成侵权,除非对方存在恶意使用,或者你的商标具有知名度,否则不完全按对方获利进行计算赔偿金额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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