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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供热收费的问题

黑龙江-哈尔滨 03-24 09:38  悬赏 25  发布者:huibin……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方是供热单位,下面简称甲方。另一方是用热单位,下面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供热3年已久,但乙方从未向甲方缴纳过取暖费用。今年甲方向乙方所要已欠的取暖费时,乙方提出三年内曾为甲方维修过暖气系统花费30余万元,打算在取暖费用里扣掉着30余万元,甲方向乙方所要证据,乙方不能够提供。我想问一下,乙方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供热条例写的是谁供热谁维修,可是现在甲方并没有对其设备进行维修,甲方给予乙方百分之多少的维修费用?应该收取百分之多少的供热费用?
问题补充:
补充一下,这是前几年遗留下来的问题,当时没有达成书面合同。可否根据相关法律条纹按照比例扣除维修费用,从而收取剩下的取暖费用?如果可以,法律条文是否规定了维修费用占取暖费用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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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24 09:47
您好:既然供热条例里规定,谁供热,谁维修。那么出现问题了,甲方就有义务承担维修的责任。既然甲方没承担该义务,那么乙方自己来维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当然需要甲方来全部承担,但是乙方要出具相关的证据才可。至于费用,双方可以协商抵销。
回复时间: 2010-03-24 10:00
按合同处理。合理维修费用要承担但要有充足的证据。可以协商抵偿
回复时间: 2010-03-24 12:27
您的事情比较繁琐,不是几句话就可以解答完整的,最好直接面谈,这样咨询的结果对您会更有利。如果自己仍然处理不了,可以与我进一步沟通,我们会给您提供最优秀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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