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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维权

湖北-恩施 01-16 17:05  悬赏 0  发布者:aini99…… 给我留言  回答:(6)
土地租赁合同上注明土地上建筑在合同到期后做为村民还耕费用,现在土地租赁合同还有三个月到期,征地办公室在未告知村民的情况下和承租方签订了场地上建筑拆除补偿协议,在协商过程中承租方私自喊人把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全部拆除销毁。请问这样的事合法吗?村民应该怎样维权?应该找哪个部门反应,处理?
注:刚才有一个问题我把租赁方和承租方的定义搞反了,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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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1-16 17:09
您好!
不合法。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一般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
详情可来电来访。
追问: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土地上的附属物已经被拆了,我们的土地也未征收,我们应该怎么办
拆除土地附属物也是征地办说的只有拆除附属物他们才给钱

回答:

您好!
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7-01-16 17:10
您好,可以找村里主持调解,协商方面可以考虑律所代为谈判。当然也可以直接走司法程序。
追问:

正是征地办调解的时候承租方拆的土地附属物,拆除也是征地办说的要拆除土地附属物才会给承租方打钱

回复时间: 2017-01-16 17:11
你好,不合法的,可以向同级政府反映的。
回复时间: 2017-01-16 19:01
可以找村里主持调解,协商方面可以考虑律所代为谈判。
回复时间: 2017-01-16 19:49
那要求他们对土地复耕啊
回复时间: 2017-01-17 17:01
您好!是这样的,如果对方的征地行为是合法的,你们的租赁合同自征地公告作出之日起即为终止,因为国家征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但如你们协议约定,地上建筑为你们村民还耕的费用,地上建筑所获的的补偿是归你们的。如果你们不认可承租方和拆迁办签的补偿协议,你们可以另诉拆迁单位,要求合法补偿;如果认可他们之间的补偿协议,你们可以依据你们与承租方的租赁协议,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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