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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分割问题

湖北-襄阳 06-03 21:35  悬赏 5  发布者:jasmin……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与前夫有一套房子,是他在结婚前出了3万元钱订购的,结婚后由我一个人签订购房合同和住房贷款合同,因为他当时在国外上班,不在国内。我一共交的首付款12万多,收据上我付的9万多元。他从办理购房手续时就跟我在闹别扭,分期付款一直都是我父母在交,他从来都不过问。现在他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这套房子(购房合同上只有我的名字)。我想要房子,他强烈要求13万元的赔偿(购房时房价是3000多每平米,现在房子涨价了5000元每平米),怎么沟通都无效!房子首付也就12400元,他一共也就付了8万多(加上他婚后的工资),我该怎么办?法院会不会按照他的要求,而罔顾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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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6-04 10:47
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要求分割
回复时间: 2012-06-03 21:43
这个问题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回复时间: 2012-06-04 15:12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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