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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怎么告,他们才会受理!我是否该上中级人民法院了。

上海-杨浦区 06-04 16:34  悬赏 5  发布者:h15214…… 给我留言  回答:(2)
被告:胡建国胡建国私自出租怀德路523号住房,侵犯了我的居住权。请求法官判令,胡建国与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非法无效。首先要声明二点:1.本案是一件独立的新案子,和以前的案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2.我的户籍一直在系争房屋内,按照上海市租赁公房管理条例规定,我属于他处无房人员。系争房屋座落在杨浦区怀德路523号二楼,房屋性质为既不成套、又不可改造、不能分隔、不可售租赁旧公房。目前户主和承租人是我的93岁高龄妈妈吴岑。2010年,我到怀德路523号寻找父母、阿爷、阿娘的老照片。发现四子胡建国私自将“无人居住”空关的怀德路523号租赁公房出租牟利。事实上,四子胡建国私自将怀德路523号房屋出租的行为,既侵犯了我的居住、休息权,又使我无法在爸爸离开的老屋里,为爸爸设置灵堂。胡建国的行为既不符合中华民族传统,又悖于现行法律法规。怀德路523号旧公房,是上世纪初,建造的砖木结构老房,年久失修、根本不能满足普通人的住房要求。出租人实际上根本没有能力掌控承租方入户实际居住人数。租客入住后,难免易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使用液化气、使用电炉、大量使用大功率家电、私接乱拉电线等安全隐患问题。一旦发生意外,老母亲还要承担意外事故的责任。胡建国为了自己谋利而把母亲至于风险之中,是很不应该的。所以说,怀德路523号是不宜出租的旧公房。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从小和爸爸、妈妈一直住在怀德路523号,直到2002年10月,爸妈被迫去了养老院,我才很少回去。现在我退休了,年纪大矣,经常要到自幼长大的故居寻亲、访友、办事;怀古思旧,人之常情啦。 现在唯有你们才能让我随心所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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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04 17:22
你可以到所在区法院起诉!若需进一步了解和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本律师咨询 。本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帮助和争取最大利益!
追问:

审查结果: 不同意立案
从现有材料来看,你的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你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
因你系第二次在网上申请立案,涉及内容与之前的申请一致。故本次答复后,如你仍坚持按相同内容及请求要求立案的,本院将不再答复。
审查结果: 不同意立案
回复内容: 从现有材料来看,你的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你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
如认为仍需起诉的,请你带好相关材料至相关法院立案窗口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6-04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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