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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困惑

广东-广州 06-04 22:19  悬赏 0  发布者:haihai……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朋友好!我有个这样的难题,我现在在一家上市公司上班,当时签了3年的合同,做跟单工作,还有1年合同才到期,但是我现在在这里实在是做不下去了,想换个环境,公司总经理直接写上“不同意辞职”的评语,我难过啊,我该怎么办,实在是没有办法待下去了,我担心拿不到工资,可能还有被罚合同违约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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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04 23:03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你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准备离职,而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如果已按照法律规定尽到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义务,应不存在违约。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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