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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的计算

安徽-亳州 06-07 18:01  悬赏 30  发布者:利辛县人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8年1月我和被告刘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是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被告只付我五个月的房租,不支付我剩余7个月的房租,2008年9月,我起诉被告刘某某,请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被告返还拖欠我的10500元房租,归还租赁我的门面房,2008年十二月十七日,利辛县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的房屋,二、被告支付原告房租10500元,两项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送达费8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2009年1月初,我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一分钱没给我,房子也拒不归还,法院于2009年3月3日才将我的房子执行给我,钱没有执行到,因为不好执行,所有做了中止执行,告知我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请问判决让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即2009年1月)履行返还我房屋的义务,被告不履行返还房屋,2009年3月才被法院执行回我的房屋,从2009年1月至3月3日这段时间被告占有我的房屋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被告应该怎么支付,是不是按照上一年的租金标准支付。我现在申请恢复执行:一、刘萍英欠我的10655元,二、按上一年租金标准支付我2009年1月至3月3日这两个月的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三、2009年1月以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局的人说判决书里没写2009年1月至3月3日这两个月的房租,不能给你要这个钱,你需另行起诉。我认为判决让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归还我,被告不还我房屋,继续占用门面房两个月时间,这两个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执行局应该连同被告拖欠我的房租一起执行。请问我这个事可有哪个能依据的法律条文,让我说服执行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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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6-07 20:45
执业费是被执行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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