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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北京地区关于调解书再审的特殊规定。。。

 03-27 17:12  悬赏 5  发布者:joneyz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第10条规定:“民事、行政案件的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调解直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撤销或变更该裁判、调解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的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及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

这是否说明在北京,如果离婚恶意调解,产生的调解书,第三方相关利害人可以要求重审?从而推翻不真实的调解书?非常感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3月27日 22时13分
离婚是不能申请再审的,就财产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27 17:20
可以申请再审.
回复时间: 2010-03-27 17:21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再审的。
回复时间: 2010-03-27 19:16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再审。
回复时间: 2010-03-27 22:31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回复时间: 2010-03-28 07:30
可以申请再审.
评论者:王忠新 给我留言
时间:2010-03-29 20:59
申请再审在两年之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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