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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0日18时10分,对方驾驶电动三轮车(其上

陕西-咸阳 02-17 05:19  悬赏 0  发布者:飞 回答:(2)
2016年11月20日18时10分,对方驾驶电动三轮车(其上乘坐一人)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段左转弯时,适逢相对方向我驾驶无证无牌三轮摩托车直行驶来,两车相撞,造成三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对方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是形成事故的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违反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是形成事故的次要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对方起诉我,要求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自己医疗费6561元,误工费4500元,护理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300元,诉讼费有我方承担。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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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2-17 09:54
你好,你应该承担部分诉讼费,同时可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回复时间: 2017-02-18 07:39
你们双方均未投保车险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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