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知识产权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陈皓元  申维丰  陆腾达  
该问题已关闭

在非卖品上使用别人的图片算是侵权吗?

福建-福州 03-30 13:05  悬赏 20  发布者:954845…… 给我留言  回答:(4)
您好,请问一下:
在非卖品上使用别人的图片算是侵权吗?我在公司内刊上,(内刊是免费索取)
使用了一张图片,结果被图片公司索赔侵权。。。。
问题补充:
图片我调整了颜色,只使用了原图片的一部分,并且在图片上面加了其他符号。。。。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30 15:35
即使是非卖品,但是由于公司内刊是为了给公司宣传或广告而可以被免费索取,不可否认其目的是为了使公司盈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限制仅仅限于以下条款: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回复时间: 2010-03-30 16:38
  构成侵权
回复时间: 2010-03-30 17:24
有涉嫌侵权的可能
回复时间: 2010-03-30 21:10
构成侵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广东广州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2206
福建 厦门
人气:123133
重庆 江北
人气:39246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