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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事诉讼状 我是被告车主

湖北-黄冈 06-14 18:37  悬赏 25  发布者:kuangh…… 给我留言  回答:(3)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汝意,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匡河乡双界岭村5组,建筑工人。身份证:421123196204092039 
被告:本人,驾车司机。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地址:黄州大道68号  电话:0713—8355558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俩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祝愿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车损共计:38037.10元。 
2,要求俩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自2011年2月份外出务工,主要是在建筑工地从事模版木工施工。2011年8月份原告在罗田县城关“一品福地”的工地打工,2012年1月29日施工单位将原告在所有农名工放假回家过春节。2012年1月21日原告驾驶鄂:JMX726号两轮摩托车载原告之妻自英山往匡河方向行驶,10时许,行至匡河乡双界岭大桥路段,与被告行驶的小车相碰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及妻子受交通事故发生,因原告当时受伤严重,昏迷几天未醒,自己是怎么到医院都不知道,而被告具备报警条件,而未及时报警,并破坏了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后经罗田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罗交字(2012)第0121号以无法查清事故原因,致使无法认定当事双方的责任证明。原告受伤治疗终结后,经罗田县人名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十级。
   经查,被告驾驶的轿车在保险期内购买了被告太保财产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综合上述事实,被告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对原告身体造成巨大损害,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额范围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罗田县人名法院 

  起诉人:王汝意 
  2012年6月十一日 

请给我指点下我这诉状合不合理,需不需要陪那多钱,我保险公司会全额赔付吗,我中间需要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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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14 19:28
问题比较多,建议找律师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6-14 19:29
你好,建议聘请律师起草
回复时间: 2012-06-14 19:43
聘请律师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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