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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诈骗罪

河北-廊坊 06-14 20:58  悬赏 0  发布者:jgsjgs…… 给我留言  回答:(1)
是否是合同诈骗罪?
报案人:A(自然人)
犯罪嫌疑人:B(自然人又是D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犯罪嫌疑人:C有限公司
犯罪嫌疑人:D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B
案由:合同诈骗
一、主要涉案事实:
B于2010年12月找到A,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A办理 “周转”还贷(还贷后再续贷)业务。B骗A称D担保有限公司已开始营业,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整,是规模大,实力雄厚,D担保有限公司愿为A提供担保。
在2010年12月13日B骗A称银行有一笔贷款急需办理倒贷款业务,期限11天时间,帮助“周转”还贷。A将上述款130万整全部打到B的商业银行账户上后由B用大部分的借款偿还了B欠C有限公司的债务,截至2012年6月未偿还一分本金,欠9个月的利息。
后来由C有限公司向A出具了签订了13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借款期限为11天,即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0年12月23日止。D担保有限公司为A提供了担保。 A与C有限公司无任何联系(不知该公司任何情况)。
有一点需解释清楚:投资担保公司均是找一个企业作为借款人,为该投资担保公司进行融资,用融来钱办理房贷等开展业务,包括该担保公司。
可B办理的这一笔借款却真是一场骗局,是后来讨要债时一点点弄清楚的。
这一场骗局有三点:
1、给A方出具借款合同时间为2010年12月13日,D担保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2010年12月23日颁发的,在没有营业资格的情况下,急急忙忙办理这笔生意,不知D担保有限公司的公章从何而来,是滥用公章对外提供虚假担保。
2、在借款人顺利的配合下,使B的欠C有限公司的债务得到全部清偿,对借款人、担保人是两全齐美的事。
3、现三位犯罪嫌疑人均不承认欠我方上述债务。B称是C有限公司欠A的债务,C有限公司称是B拿A的钱,C有限公司称没那钱,应该是B欠A的债务。
形式上的保证担保借款手续就这样办理完毕了,形式上看是一笔非常正规的保证借贷关系。后来才知,这是他们恶意串通的结果。
由于B欺骗、并多次向A方保证,由B和D担保有限公司清偿,由于B的蒙骗以及骗取A对担保公司的信任,致使上述债务无法收回。“周转”还贷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借款人根本不是“借”钱,而是B通过签假合同(“借据”)和“弹双簧”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现在又通过“踢皮球”、玩失踪来掩人耳目,现上述三位犯罪嫌疑人均否认欠A方上述债务,均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二、本案补充事实 :
另外,我还有以下事实向公安部门汇报:
1,虚构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届满,在催要过程中,该B支付了 9个月的利息,不还本金。后来,才知该笔借款是一个骗局。C有限公司根本无任何在银行到期借款,需办理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借款期限为11天,在银行倒贷款纯属虚构,在主观上有欺骗的故意。
2,提供假担保,骗取出借人的信任。
B给A出具借款合同,在没有营业资格的情况下,滥用公章对外提供虚假担保。D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B隐瞒真相,在虚构借款用途后,又滥用公章对外提供虚假担保,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来骗取出借人对担保公司的信任的目的。
3,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借款的真正动机,即骗取该笔借款。
首先,借款到期后,B不让A向C有限公司要钱,该笔款照着B以及D担保有限公司的脸,并承诺由D担保有限公司和B来偿还。这样照着D担保有限公司和B的脸不就更放心了,B正是利用出借人的这种心理,迟迟不给钱。
在每次通过B向“借款人”要钱时,都让B与C有限公司联系,得到回答是,没问题,过两天还。
后来A给所谓C有限公司打电话索要上述借款以及利息,C有限公司称不是这几天账上没钱,就是会计不在家,多次推脱,不还款付息。
后来才知,B拿A的钱还了B欠C有限公司的债务,A才明白C有限公司、B的所作所为。
2011年前半年,催款紧了,还付了几个月利息,后半年连本带息全无,C有限公司称没拿A的钱,B称“没钱”咋给你。因借款时间长,怕过时效,让他们办理展期手续,遭到拒绝。现该笔债务无债务人了,B称是C有限公司欠的债务问C有限公司要,C有限公司称A的钱没有打到C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应由B还。真是拿钱的人有理,出钱的人无理。
4、借款背后的真相-还了B所欠的债务
为何B找到了C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的在银行贷款不是在2010年12月13日左右,而是在2010年7月份,C有限公司在某个信用社贷款200万整,贷出后,C有限公司称B“截留”了120万元,说是用几天就还,可是用了5个月了,没还,没钱还,连利息都没有。这不B实出阴招,导演出了,C有限公司向A借款79万元借款的一幕,骗出借款130万元的勾当。
该借贷关系也正是B策划诈骗的真正动机,该借贷关系在上述两方拒绝付息、拒绝还款时,A方索要借款、利息无望时才知道相关真情。
骗出了A70万元借款弄哪了?看B的安排。C有限公司称上述借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由B直接扣除C有限公司欠第三人的10万元借款;偿还了B欠C有限公司的欠款110万元,还有10万,B没找到去处,是去包房里过奢华生活了吧?达到了由B将该钱用于偿还B欠C有限公司的债务不可告人的目的。
5、 由于诈骗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借款人”、担保人拒绝还款理由:在借款后,“借款人”不付一分钱。找B和D担保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利息,更不用说偿还借款。
6,B在某个高级酒店有长期的包房,并供养有其她人。并用上述款项在赌博场合进行赌博。
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B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B找A借钱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周转还贷和私刻公章、提供虚假担保,又出具相关虚假借款合同、借据、收据进一步制作签订合同的假象,赃款到手后B用得来的借款大部分于偿还B欠C有限公司的债务,弥补亏空的;合同到期后,二人互踢皮球,不还款,B电话不接,又找不到踪影,合同诈骗的事实和意图已经昭然若揭,案发至今已17月。
2、B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a、虚构主体;
     b、冒用他人名义;
     c、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d、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3、该诈骗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属于重大经济犯罪,依法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综上,B的行为已构上诈骗罪,应属“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的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追回相应的账款。
 
此致

报案人:将治

201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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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1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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