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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行为是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打击还是海事管理机构打击?

贵州-黔东南 02-21 10:43  悬赏 0  发布者:ysg312 给我留言  回答:(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乡镇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乡镇自用船从事经营性行为到底是由谁打击?衷心希望专家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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