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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诉后,原告也跟着上诉

 11-21 19:01  悬赏 20  发布者:cftzxl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湖南 回答:(3)
一审判决原告(男,退休干部)与被告(女,无工作)离婚,同时对于法院查明的10万共同财产进行各分割一半,另补偿一万经济帮助费给被告,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诉状要求不离,导致离婚的原因是原告的子女干涉,为夺其财产。而被告随后上诉说10万财产已经治病花光不存在共同财产,并且对被告的帮助费从一万减到五千。
说明:1、原告与被告再婚五年,原告的工资收入从五年前的1500增长到现在的3600。而原告现却称工资没有这么多,其实,是有依据的。2、原告的看病费用全部都有医疗报帐。而原告却说自己看病自己花前,所以所剩无几。同时,原告指出:《婚姻法》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根据这一规定,帮助的一方自己必须有帮助能力才能帮助另一放,但按上诉人的具体情况,一方面目前已全身瘫痪需专人照料,开支较大,另一方面,工资仅2000余元,不是很高,除开生活、看病、雇保姆已无任何节余,又哪来帮助另一方的能力?被上诉人与我结婚前是靠子女抚养,现与我离婚后也同样有子女抚养,同时也可以随子女生活。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被上诉人老有所养,也有所住,离婚后也只是从现在回到了从前,生活质量并没有下降,又怎么要我帮助其一万元呢?退一步讲,就算确需帮助,依法来讲,也是“适当”的帮助,不可能超出我的能力范围,因此,上诉人认为帮助费一万元,明显过高,已超出上诉人能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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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8年11月21日 20时11分
你好:双方都是上诉人,由法院判决。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1-21 21:24
积极应诉等待判决。
回复时间: 2008-11-22 13:33
请将资料带上当面咨询律师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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