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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交通事故

河北-张家口 06-16 16:12  悬赏 25  发布者:耿静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2年5月28日00:44分,张家口宣化区张宣公路河子西乡河子西村转弯处,因李某疲劳驾驶冲出路南侧撞向路南民宅,造成李某车报废及李某本人受伤及冯某和刘某的房屋倒塌,护栏及绿化毁坏。经张家口市宣化公安交通大队处理事故,李某对事故发生负全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刘某被送到251治疗4天,好转出院,2人花去3000元医疗费(李某已付钱),此事故对二位老人的心理造成了重大阴影,失眠多梦,惊吓过度。
原告可以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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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16 21:39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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