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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江苏-常州 06-17 18:31  悬赏 0  发布者:moremo…… 给我留言  回答:(4)
情况这样的
我们结婚时6月份,在6月份前我们去置办了结婚的嫁妆(电器什么的),并且嫁妆发票名字都是写的我的,暂存卖家仓库(房子还没装修好),后来到8月份,我房子装修完毕,这些嫁妆都搬到了我的新房内。现在我们因为感情问题要离婚,请问这些嫁妆按照法律是否要平分?
问题补充:
另外说下哦,嫁妆是对方买的,但是写的我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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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17 18:46
如果是你婚前个人买的,应当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2-06-17 21:50
1、你这里所说的嫁妆实际上是彩礼的性质,依照我国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嫁妆,这种性质的嫁妆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
2、你所说的嫁妆虽然为男方出资,由于名字登记在你的名下,如果男方拿不出证据证明系其实际出资,如诉至法院后会认为属于你的婚前财产;
3、你所收的彩礼,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法条参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5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回复时间: 2012-06-18 08:47
钱是她们家出的,发票写你的名字,这都不要紧,到法院起诉的话,估计也会在均分的基础上加加减减,不过建议都已经结婚了,最好不要离。
回复时间: 2012-06-18 13:23
应当属于你的财产,建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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