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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3日在杭州某超市实习,于9月27日转入某部门

浙江-杭州 02-28 00:4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3日在杭州某超市实习,于9月27日转入某部门,转入某部门前因商品过期造顾客投诉后工商立案,具体工商罚款事宜还未公布,部门要求每人先交1000元罚款(六人),交了一次。本人与2017年2月3日辞职成功,2017年2月27日部门领导打电话通知工商罚款事项已下达,部门扣除前6000后还需承担29000,领导通知我交罚款(六人平摊)。
本人认为,首先过期事件发生在我到部门工作之前,之前要求我分摊1000元我上交了实属我在部门工作无奈,过期事件与我无关;其次我已经辞职所有手续已经办妥,部门经济赔偿不由我承担。
望律师您能给我法律相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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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2-28 08:22
您好!超市商品过期仍在售受工商行政处罚应由经营者超市承担责任。公司不应将其处罚结果转嫁给员工,甚至对员工进行罚款。公司可以对有过错的员工根据公司有效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比如辞退、警告、记过但罚款的权利是没有的。你可以拒绝交纳,也可以提起仲裁要求退回罚款。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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