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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都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辽宁 02-28 09:29  悬赏 0  发布者:wangsh…… 给我留言  回答:(5)
您好,我在2015年5月购买了一处二手房,总价格20万元,首付15万元,约定卖方倒房后再付尾款5万元,但卖方既没有按约定完全履行配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近4个月无法联系),也没有按时倒清房屋(一直以个人物品实际占有),直至2017年1月25日才正式倒清房屋。期间经过法院判决我已支付5万元尾款,但房价已同比约定倒清房屋日期下跌了3万元。1、请问我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房屋下跌的损失吗?2、我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可出租获取利益的损失吗?3、当时协议明确约定交易前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水费、电费、房屋维修费等费用均由卖方负责,但现在卖方以房屋维修费不是住宅维修基金为由,将我在为避免扩大损失,办理过户手续时向住宅维修基金管理部门缴纳的保证金(卖方未到场,也没有提供票据)自行取走了,我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卖方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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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2-28 10:37
要看合同的约定,可以要求赔偿你的实际损失。
  • [辽宁-锦州]
  • 刘哲律师 VIP
  • 电话:18841687472
  • 4399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2-28 10:50
需要根据合同约定 .
回复时间: 2017-02-28 09:44
需要根据合同约定
回复时间: 2017-02-28 09:49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2-28 09:51
需要根据合同约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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