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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房使用权的争议

广东-湛江 02-28 12:54  悬赏 0  发布者:zjwzd 给我留言  回答:(0)
背景:
1、小区10年前在AB两栋楼之间搭建了一些电动车车房,间隔开,按10元一月的价格租给了住户,第一次缴纳2年租金,开一张收据,没签任何协议和合同。后来物业公司不知为什么至今一直没收取过管理费。

2、我租用了2号车房,1号车房堆积了很多杂物,垃圾,成了老鼠窝,经常恶臭连连,于是我帮忙清理了,并开始使用1号车房。还出钱把1号车房的顶棚漏水修补了,防盗网刷油漆加固了。

3、最近,10年前租用了1号车房的业主把她们的房屋出售,并连同该车房的使用权一并出售,现在新业主要求我们交出这车房的使用权,


问题:1、新业主是否有权力这样做呢?(我理解是她的租赁关系在8年前就终止了,已经不属于她的了,属于公共财产,我出钱修补,加固,并目前是我使用,就应该是我继续使用下去,她没权收回,是可以这样理解吗?  
2、如果对方闹上法庭,我赢的机会大吗?法庭会不会判我继续使用的胜算大呢?

请各位律师帮忙分析一下,详细一点好,
问题补充:
依据《物权法》74条第三款的规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那么,两栋商品房建筑物之间,改为专用停车场的,这就属于《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该停车场的所有权应该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现在问题来了,我用了它将近5 6 年了  如果闹上法庭,法庭会怎么判使用权问题啊?我要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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