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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江苏-南通 06-18 09:44  悬赏 15  发布者:ltch33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好,我想请问有点复杂的离婚纠纷该怎么解决!
父母离婚,女儿在上大学。女方是再婚,且女儿非现在父亲亲生的,再婚前女方改过名字想重新生活,但现在男方以欺骗为由,剥夺了非亲生女儿的赡养费和原来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另外男方在多年前就一直有外遇,女方其实知道,但是为了孩子女方想维持好关系。但男方变本加厉,现在和另一女性纠缠不清,且女方已怀孕。但因男方是做生意的,在当地黑白道关系都相当好,女方不知道该怎么办,且女方女儿(纯粹的受害者)不仅得不到任何抚养费、生活费,还被男方要求赡养到60岁。这个是否合理?
问题补充:
关键问题:1、离婚后上大学的非亲生女儿是否可以拿到生活学习及相关抚养费?
          2、女方婚前改过名字是否对离婚案有影响?(正常改名字,为了抛去以往重新生活)
          3、男方有外遇并已有小孩了,诉讼时可否为离婚的有利证据?
          4、女方在超市打工且要负担女儿大学费用和生活费,比较艰苦。男方做生意的,条件很好,但离婚连学习生活费都不给,且要求非亲生女儿赡养到60岁,是否合理?
          5、男方因为做生意关系和当地公安和黑社会关系都很好,女方不是当地人,无亲无故,现在有点求助无门,并且害怕男方报复和纠缠女儿,正直暑假,女孩子整天被反锁在家里就是因为害怕被骚扰报复,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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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6-18 10:16
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3、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

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用退彩礼,但男方能证明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除外。
回复时间: 2012-06-18 09:52
女儿已经成年不存在抚养费的问题。
追问:

男方有外遇并已有小孩了,诉讼时可否为离婚的有利证据?
女方在超市打工且要负担女儿大学费用和生活费,比较艰苦。男方做生意的,条件很好,但离婚连学习生活费都不给,且要求非亲生女儿赡养到60岁,是否合理?

回答:

对方的行为已经涉嫌重婚了,如果属实可以判刑的,对方对婚姻有过错,离婚的时候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学费和生活费可以协商,也可以和亲生父亲协商,如果对继子女抚养的话,继子女也要赡养继父母。

回复时间: 2012-06-18 14:13
1、如果已经考虑清楚,双方对相关事宜协商不一致,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离婚诉讼是要处理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
2、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关键是共同财产的界定。建议离婚时先查清家庭财产的状况及共同财产的线索,必要时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以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注意财产的变动以及债务情况,防止对方恶意转移财产、伪造债务;
    3、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判决是依据“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判决,你如果要主张抚养权,则要从“你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他抚养不利两个方面”来举证、质证。
4、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指导或者帮助你收集、审查证据,选择最合适的方案,以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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