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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过礼30万买房结婚加彩礼的,买房子当时写的我对象的名,只是合同

黑龙江-哈尔滨 03-03 16:4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订婚过礼30万买房结婚加彩礼的,买房子当时写的我对象的名,只是合同,没到办房照的时候,等了一年多统一办房照的时候我们拿结婚证去办的结果写的二个人的名,我俩一起去的,他也同意的,现在结婚二年了也有宝宝了,手里还有20万,包括娘家结婚给的5万,如果离婚这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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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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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3-03 16:46
你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决,同时,也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

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投资,例如购买国债或股票、发起成立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购买房产进行出租出售等等。
回复时间: 2017-03-03 16:4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回复时间: 2017-03-03 16:47
你好,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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