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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的事,我们能不能反告他?

山东-泰安 04-01 18:22  悬赏 0  发布者:lixiao…… 给我留言  回答:(2)
在19多年前,A某是玻璃商(在泰安市区),与BC两人有一次交易经历,但在19年后,A某将B某(在泰安市下属县级单位)和C某(居住在潍坊市青州)一同告上法庭,两人未付款。B某为公司采办的玻璃,该公司已在10年前左右宣告破产,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BC两人并不认识。在A某对两人提起诉讼之前,A某就假意与B某的做保险的妻子故意接触以想做保险为由打听B某的一些情况。A某手中有有BC两人的受到玻璃的收条,并且收条上注明玻璃规格,数量等,但B某后来工作调动到别的科室。一审法院对以上事实认定错误,运用法律不当,A某又请求法院二审。B某有没有错,能不能反告A某呢?现已过20年二审还用不用应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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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4-01 18:30
如果没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原因,则应过了诉讼时效.
回复时间: 2010-04-01 19:45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其一、一审法院以何理由判决?其二、一审法院中作为两被告是否提出了时效问题?其三、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很正常的,A告B,也是无不当的,B只有证明自己是职务行为即可,B没有反诉A的必要。上述解答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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