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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被合谋诈骗

重庆-壁山 03-05 23:52  悬赏 0  发布者:138081…… 给我留言  回答:(2)
{一};申诉人张鹏在2014年12月9日怀疑被骗,就向重庆璧山区公安局经侦科报案,被告知是经济纠纷不立案。{二};申诉人张鹏2014年12月4日,还接到范家富电话说;去和焦道华一起到重庆璧山区农村商业银行办收款账户。{三};申诉人张鹏于2015年4月上旬收到璧山区法院应诉通知。 2016年10月申诉人张鹏与律师又到璧山区公安局经侦科接着报案陈述案情,仍不能立案。两名罪犯分子至今逍遥法外,逃脱法律追究,致使申诉人张鹏合法利益惨遭侵占。残疾人的儿子从部队退伍后,无家着露宿蜗居的惨景。同时造成申诉人张鹏和老婆在成都的房屋也被查封,诈骗犯为达到强占申诉人张鹏钱财,申诉人张鹏想解出成都房屋查封,逼上申诉人张鹏到法院进行和解后,才给申诉人张鹏成都房屋解冻。最终诈骗得逞。申诉人张鹏苦不堪言。焦道华、范家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帮忙贷款,诱骗残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收条及办理房屋抵押,制造已出借的假象进行虚假诉讼,
问题补充:
申诉材料
申诉人:张鹏,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生,电话:13808179123身份证;510232196408207718:住:四川省双流县东升三强北路二段88号56栋1单元4号。
     被申诉人:焦道华,男,身份证:510107198107282631,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石板村7组,电话:1364051158现住重庆璧山区。
 被申诉人:范家富,男,身份证:51023219650919803X,住:重庆市,巴南区,花螇街道,民主村12组81号,电话;13883002089
     一、 申诉事实:申诉人张鹏是个肢体残疾人,申诉人张鹏的基本情况和被骗详细经过情况:仅有小学三年级文化。 2012年6月在亲朋好友的扶持下,开办一家小作坊鞋厂自谋职业。由于家庭经济原本拮据,鞋厂常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为此,申诉人张鹏常与熟人闲聊经营艰难。2014年8月间,熟人范家富与申诉人张鹏搭讪,范家富说;他银行内部有关系,有熟人,想贷款可以帮忙搞定,并向申诉人张鹏承诺能帮忙贷到30万元。申诉人张鹏信以为真请其帮助联系贷款。2014年8月25日,范家富来电话称:只要申诉人张鹏将其位于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3号1单元4-2号房屋抵押,签订好合同即可放贷。该房屋是申诉人张鹏给刚从部队退伍的儿子独套住房,是唯一挡风避雨的栖身地,因迫于资金窘境,申诉人张鹏同意抵押。同日,范家富将申诉人张鹏带到璧山区莲花街一房间内,范家富介绍引进两位人物,一位是担保公司的焦道华,另一位自称是银行的“行长”。该三人与申诉人张鹏一阵客套后承诺可以贷款,立马将申诉人张鹏带到璧山区房产局办理房产抵押。到房产局后,焦道华拿出一份早已打印好的《借款抵押合同》,催促申诉人张鹏只需在这一份《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借款人这一栏的名字,并要申诉人张鹏先在另一张空白收条下签字,其它由银行落实后补填。申诉人张鹏不知圈套爽快签名之后,焦道华将此唯独一份具有申诉人张鹏签字的份合同和一张具有张鹏签字盖指印的空白收条带走,叫申诉人张鹏回家等候通知。2014年12月4日,申诉人张鹏接到范家富电话,来到璧山区农村商业银行,按焦道华的意见即在该行申办了一张储蓄卡用于准备接收贷款入账。
     二、由于贷款迟迟不见到位,申诉人张鹏多次敦促无果要求对方解除房屋抵押手续,可焦道华、范家富以“快要出贷”一直敷衍拖延。在此交涉期间,申诉人张鹏于2015年4月上旬收到璧山区法院关于26.91万元的借款诉讼通知书,即:焦道华起诉申诉人张鹏还款 。诉讼中,焦道华以原告身份向法院递交《借款抵押合同》、将收条、转账凭证,变成了申诉人张鹏向焦道华的高利借款。至此,焦道华、范家富精心设计的诈骗圈套成型。企图将诈骗手段经民事诉讼“合法化”,由于焦道华范家富合谋诈骗,并起诉至重庆市璧山区法院经一审判申诉人张鹏,败诉。申诉人张鹏不服又上诉二审,二审也宣判申诉人张鹏,败诉。申诉人张鹏又上诉再审;也被维持原判。申诉人张鹏没有一个账户收到这笔款项。在二审中范家富出庭作证时,出具证明两份,一份证明是我;范家富收到的241800万元,不是申诉人张鹏的贷款,而是范家富和焦道华的个人经济往来。范家富另一份证明是他当天收到的241800万元,当天焦道华就叫范家富取出来就给了焦道华。申诉人张鹏并没收过钱,仍然被判申诉人张鹏败诉,继而申诉人张鹏的房屋被查封执行。焦道华、范家富打着帮忙贷款幌子,有计划有步骤虚构假象诱惑,采取虚假合同方式合谋诈骗申诉人张鹏,且内容奇怪,焦道华只拿一份骗签字,我借款为什么要把款打在范家富账上,当时我未细看合同内容,而焦道华说办抵押只签一份就行了。故我没有合同后,在法院复印合同仔细看才知被骗。所谓《借款抵押合同》和收条都是诱骗申诉人签字而成没有依法实际履行给付的。值得注意的是;{一};申诉人张鹏在2014年12月9日怀疑被骗,就向重庆璧山区公安局经侦科报案,被告知是经济纠纷不立案。{二};申诉人张鹏2014年12月4日,还接到范家富电话说;去和焦道华一起到重庆璧山区农村商业银行办收款账户。{三};申诉人张鹏于2015年4月上旬收到璧山区法院应诉通知。 2016年10月申诉人张鹏与律师又到璧山区公安局经侦科接着报案陈述案情,仍不能立案。两名罪犯分子至今逍遥法外,逃脱法律追究,致使申诉人张鹏合法利益惨遭侵占。残疾人的儿子从部队退伍后,无家着露宿蜗居的惨景。同时造成申诉人张鹏和老婆在成都的房屋也被查封,诈骗犯为达到强占申诉人张鹏钱财,申诉人张鹏想解出成都房屋查封,逼上申诉人张鹏到法院进行和解后,才给申诉人张鹏成都房屋解冻。最终诈骗得逞。申诉人张鹏苦不堪言。焦道华、范家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帮忙贷款,诱骗残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收条及办理房屋抵押,制造已出借的假象进行虚假诉讼,而法官未祥查案情轻意就事论事下判,不追究不询问我收到款项,更不审核合同是否欺诈?更不采信范家富的证言。说未转过钱给张鹏,故形成了糊涂法官判糊涂案,使申诉人张鹏蒙冤受害。骗取申诉人张鹏的巨额钱财和私有房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诈骗分子可至今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与严惩,申诉人深感无奈无助。特再次申诉请求;上级领导依法复查明鉴,将诈骗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还申诉人张鹏的清白,反还被骗财产,还张鹏全家人一个公道 。                             
申诉人;  张鹏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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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3-07 14:50
您好!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欢迎详询!
回复时间: 2017-03-0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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