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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找谁承担责任

河南 04-02 08:43  悬赏 20  发布者:余文 给我留言  回答:(5)
在这里提问,多事情是这样的,我家孩子2010高三,在校学习了体育专业,上个星期也就是3月26号由学校组织教师带队前往登封参加体育考试。在这里说明一下,以孩子的努力应该是稳过体育线的。就在3月29号的下午,发生意外,小孩在练习投铅球的时候,被他的同学用铅球投到,腿部严重受伤,以至于吃药打点滴。考试是4月1号,这次的意外影响到了孩子的过线问题,我有挽救措施吗?我该找谁承担责任?学校有责任吗?带队教师有责任吗?那位伤他的同学有责任吗?我能找他们理论吗?非常希望各位律师的解答!!!急!!久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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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02 08:53
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是否有过错。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伤他的同学起码说有过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门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应根据案情具体分析。
回复时间: 2010-04-02 09:11
加害人、学校,在此伤害中分别有过错,应承担各自不同的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4-02 09:41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加害人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将二者起诉到法院。如需帮助,可直接与本律师联系。




                                     赵海洋律师  13460278092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10-04-02 09:45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4-05 15:16
学校、孩子同学都应承担一定责任,关于体育考试的问题,请向当地教育部门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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