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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居住地”
06-22 17:04 悬赏 0 发布者:liuzhe……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成都 回答:(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请帮忙解答:如何界定“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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