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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问下。我们公司有位厨师下班时间因突发脑溢血,治疗期间的三个月我们公司一直是病假处理

广东-深圳 03-14 16:56  悬赏 0  发布者:A 回答:(3)
律师,你好!我想问下。我们公司有位厨师下班时间因突发脑溢血,治疗期间的三个月我们公司一直是病假处理,他现在已经康复了,但是我们老板想让他离职,怕担心以后会有什么危险,而且我们公司也没有适合他做的岗位,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否违法?或者解除合同需要怎样的赔偿?而且应该怎么劝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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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3-14 16:58
解除劳动合同的要补偿工资。
回复时间: 2017-03-14 17:25
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回复时间: 2017-03-14 22:41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医疗期终结后,劳动能力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最后,医疗期终结后,劳动能力为5-10级的,以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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