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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香港 04-03 22:51  悬赏 0  发布者:陳偉基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父親剛身故,身前他擁有深圳的士的營運權,但現在的士的營運公司要收取5,000轉名費,這是否違反以下第8點呢?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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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14 11:40
您好,你的问题表述不是很完整,所以暂时不好给你明确的答复。有以下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清楚:1、不知道你父亲跟那家的士运营公司有没有签订合同,如果有,你要先看看合同上面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就按约定办。2、你父亲拥有的士的營運權,不知道是你父亲是本身就是的士司机然后开的士还是你父亲拥有某条路线的运营权,如果你父亲本身就是司机,那他与的士公司的合同就是基于一种人身关系而成立的,即你父亲有这个开车的技能等条件,的士公司才与他签约,那这样的话本身你父亲过世合同就应该自动终止,除非他与的士公司约定了在他过世后运营权直接转给你;如果你父亲是拥有深圳的某条路线的运营权,那么你父亲这就不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与的士公司成立合同关系了,这种权利你是可以继承的,除非你父亲与的士公司合同中约定了他过世后,你继承了该权利还必须给的士公司交5000元的转名费,否则,的士公司就不应该收这个费用。

所以现在你需要先看看他们之间签的合同,明确上面的问题。

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给我电话“13827273737 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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