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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11月在北京与卖家签合同全款购买一处普通商品房

北京-昌平区 03-17 16:4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9)
我于2016年11月在北京与卖家签合同全款购买一处普通商品房,于2017年2月底已完成网签交税,约定3月20日做资金监管,3月21日过户。由于北京房价近期飞涨,卖家不同意过户,可是又不明确给出书面违约材料,我们要求面谈避而不见,手机也联系不上,任何信息不回复,只通过中介传递信息。按合同约定我们买卖双方应该于3月20日做资金监管,中介明确说卖家不会出现,我只能做单方面资金监管。这个单方面资金监管对卖家有约束力吗?他都不出面签字确认,我还需要去做这个资金监管吗?我如果不同意做单方面资金监管算违约吗?期待各位律师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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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3-17 16:48
您好,可以根据合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对方不做属于对方违约,你最好不要违约,可以来电咨询或来所面谈
回复时间: 2017-03-17 16:48
您好!让中介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卖房人违约,及时到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代理过胜诉案件,如需帮助,可携带材料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7-03-17 16:49
可以根据合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对方不做属于对方违约
回复时间: 2017-03-17 16:52
您好,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到您名下,防止您缴纳大量费用却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若构成违约或造成其他损失可一并要求赔偿,建议来电咨询,为您 进一步分析
回复时间: 2017-03-17 16:55
您好,如果对方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3-17 17:00
您好,建议来电咨询或来所面谈
回复时间: 2017-03-17 17:01
按合同约定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7-03-17 17:30
可以根据合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3-17 18:27
按照合同约定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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