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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就被处罚,合理吗?

上海 03-20 20:40  悬赏 0  发布者:000111…… 给我留言  回答:(0)
请教各位老师:我司2017年1月的个税应2月份申报,但是未申报成功,这个当时不知道,属于我的责任。但是没有收到任何提示。
在未收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前主动于2017年3月补申报成功,属于0申报,不产生任何未缴的税款,补申报后被税务局告知要处罚1000元(还是未收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如果按照税务的以下条文“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未通知的情况下主动补报,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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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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