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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偷盗物品价值3000元被派出所抓捕后遗送看守所,如何为其免于刑事?

广西-南宁 06-25 21:02  悬赏 0  发布者:huaxiu 给我留言  回答:(5)
事由:青某出生于1993年7月1日,于2012年4月自配锁匙入室偷盗他人电脑一台、电动单车一辆,价值3000元,失者到派出所报案,青某日前被当地派出所抓捕,遗送看守所。被捕当日,当事人其家属为其偿还价款3000元,失者,出具收据,次日,家属拿收据和同失者到当地派出所,要求撤案,被否。请问:检察院是否还提起刑事?家属如何为其免于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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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25 21:14
公诉了不能了
回复时间: 2012-06-26 15:50
已经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即使家属已经替犯罪嫌疑人赔偿了,但只能在量刑从轻处罚。建议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件,以便开庭辩护,争取缓刑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6-25 21:06
此案属于公诉案件,即便对方家属不追究了,那么国家也会追究刑事责任的。鉴于你已经将涉案财产返还,那么法院可以考虑减轻刑事处罚。
回复时间: 2012-06-25 21:18
偷盗价值3000已超过立案标准,应当立案提起公诉,但已经将涉案财产返还的,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减轻处罚。
回复时间: 2012-06-25 21:42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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