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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问题及男方权利

云南-昆明 04-04 20:51  悬赏 20  发布者:a5646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和她在2009年8月13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31日。举行婚礼。聘礼23000元加首饰1万多和家里的装修2万多。婚礼举行2个月都。她在私自把怀有8个月小孩做了流产(流产的钱,是把首饰典当了)。一个星期后把她找回来。我照顾了她一个月。一个月后会娘家就没打算在回来。这样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一些损失吗。(结婚的钱都是家里到处借的。现在人也走了。搞得家里无法偿还债务。)如果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离婚。能追回一些损失吗?如果可以这协议离婚书怎么写。我也曾经问过一些律师。他们告诉我。她有权利拿掉孩子。我就想问下。男方难道一点权利也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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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04 22:51
     您好,夫妻双方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计划生育的权利。所以女方决定拿掉孩子至少应该和男方商量一下,这是对丈夫的起码尊重。如果双方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的话,协议离婚是最好的。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话,也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法不阿贵,闻言审听。言出添正气,笔动减冤情。有麻烦找我,电话1362943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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