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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的案例分析?

江苏-苏州 03-22 07:33  悬赏 0  发布者:yvonne…… 给我留言  回答:(1)
父亲陈家林因病亡故(其妻已故),留有三儿两女,小儿子陈明利用与父亲同住的条件将遗产全部占为己有。二儿子陈辉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的五分之一。大儿子陈万认为自己对父亲所遗财产尽过很大贡献,主张自己应得全部遗产的二分之一。受诉法院通知其两个已经出嫁的女儿陈玉兰和陈玉梅,但陈玉梅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而陈玉兰已患精神病,无法做出是否参加诉讼的决定。那陈玉梅和陈玉兰应否列为本案当事人?为什么?应如何确定陈家林各子女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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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3-22 21:05
应当列陈玉梅和陈玉兰为当事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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