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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河北-唐山 04-05 12:40  悬赏 0  发布者:dzm175…… 给我留言  回答:(4)
志红(戴珍阁四子)死后财产问题若干疑点:
1.、根据1993年四父亲(父亲:戴珍阁,长子:戴志增,次子:戴志军。三子:戴志民)达成协议(附协议在其后)之规定,关父亲于戴志红的财产归戴珍阁所有,戴珍阁百年后归戴志民所有.立下分家单。
2.戴志红所拥有的财产:包括旧宅西一间半和一处新宅基地三间。猪圈和树木等均归戴珍阁夫妇所有。戴珍阁之妻周德珍于2009年3月23日不幸去世
3.新宅基地地基建设基本完成。但是,建房所需费用300元,由戴珍阁向戴志增暂借。
1990年农历2月初一,戴志红因病不幸逝世。戴志增夫妇唯恐借出的300元无法收回。急于把新宅基地强行霸占己有,并的情况下
未经父亲同意
4.在未经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以500元价格转卖给本村村民杨树海(已故)。扣除借款300元后,余下200元应归戴珍阁所有,但戴志增并未把余下的元交还于戴珍阁,。严重侵害了老父亲的利益,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老父亲的仁爱之心,不忍将儿子送入法庭。结果事与愿违,戴志增变本加厉。
5.1996年因旧宅破旧不堪,面临倒塌的危险,戴志民与父亲戴珍阁协商,决定翻新此房屋。所有费用经戴志民支付。父亲戴珍阁操持,刘广存等建筑队施工。
6.1998年,戴志增为其子戴守刚盖房(也是刘广存所建设)娶媳妇时。从戴珍阁那里使用圆木材,方材若干并未支付戴珍阁任何费用,强行霸占财务
7.综上所述戴志增强行霸占戴志红所分财产,也同等于父亲戴珍阁给戴志增侵占(父亲戴珍阁)三处房产,所以戴志增是否应每月支付给父亲戴珍阁3倍的生活费,粮食,医药费等一切生活用费。同时父亲的住房是否也应由戴志增来承担。
二在签订协议时老父亲是否同意?协议里面是否有老父亲的签字?
三老父亲知道此事是在签协议之前还是在之后?

出现的问题
1.如在老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协议这就是属于强行霸占死者财产应返还死者的财产
2.戴志增霸占戴志红的财产应交出一份分给戴志军所有(因老父亲的财产应有三个儿子平均继承)
戴志红的财产理应由戴珍阁夫妇继承亡故后又是那个儿子继承但现在戴志民得了一分而戴志增得了两分不符合法律职工规定为公平起见戴志增应交出一份给戴志军所有疑点 
一是谁主张出卖者戴志红的心宅基地的是或否与戴珍阁协商?是谁经办的?
三.协议:
立分单人代志增戴志军戴志民戴志红兄弟四人因人口增多不能在一起居住经父子商量同意戴志增个手其也分居另过分财产物资如下:
房产:
正瓦房三间归戴志民戴志红儿二人所有;戴志增戴志军每人分檩子十五条
其他物资如树木猪圈生活用品全部归戴志敏戴志红所有墙柜每人一个
空口无凭特例此 证
立分单人:戴志增;戴志军;戴志民;戴志红。家长:戴珍阁。中证人:谷少如;付广有;戴秀华;李和志李和忠
公元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三日
代笔人:张秀奎
一事三份各持一份
年弟弟弟不幸去世后又立分1990单
立分单人:戴志增戴志军戴志民兄弟三人因亡弟戴志红所有财产问题经父子四人商议同意财产物资如下:
房产:西一间半归父母戴珍阁周德珍所有亡故后鬼戴志民所有
其他:猪圈院墙牲畜棚草棚及生活用品全部归戴珍阁周德珍所有亡故后归戴志民所有树木归两位老人自行支配其中有戴志增两棵树木长放自由
关于两位老人赡养问题解决如下:
两位老人由小老公第三人赡养粮油等一切自理天灾病业由三人平均负担空口无凭特立此证
立分单人:戴志增;戴志军;戴志民。
家长:戴珍阁。
公元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一式三份各持一份
1, 我想向贵律师 请教的问题是:
2, 您看了我给您的材料后有何感想、?
2,这些财产将如何分配此时公平的?我将何去何从?
3戴志增是否还是有权力分割戴志红的财产?
4戴志增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戴志红的财产罪那?能否起诉戴志增那?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05 16:01
你好,问题复杂,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0-04-06 11:00
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0-04-06 12:44
建议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0-04-07 17:12
约定的内容尚不明晰,建议你与资深律师联系解决。
(邯郸彭磊律师答复 手机 15127066200 QQ 154240558)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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