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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原单位不给签字该怎么办,医院有理吗

四川-雅安 07-02 13:07  悬赏 50  发布者:聪明的人民 给我留言  回答:(5)
由于哺乳期原单位并未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小时的时间,还变像的降低福利待遇,被迫交了辞职信(信中22号告知三天后即25号便不来上班了请安排交接),由于当初签的合同上双方约定离职前应提前30天,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告知院方,但并没有说明若不按此约定该如何处理,如今仅在交辞职信后3天离开,现原单位电话告知若不继续来上班便当月无奖金并且不给变更注册护士审核表上签字(奖金是医院告知每月25号结算一月内事假3日即无奖金合同上并无说明)医院的做法合理吗,本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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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02 14:26
单位的做法不合法,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2-07-02 13:33
不合理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如需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7-02 13:50
你好,你可以向老大监察大队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详询。
回复时间: 2012-07-02 15:09
不给变更注册护士审核表上签字,单位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可到劳动部门及卫生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 2012-07-02 17:12
您的问题要分两个层面来说。
第一,关于奖金的问题。由于您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月向单位递交申请,所以单位可以按照内部规定,扣发您的奖金。
第二,即使如前所说,在单位准予您离职后,也应当妥善办理离职手续及相关的执业资质流转手续。不能以此为有限制您的资质办理。单位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您可以到劳动部门及卫生部门投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追问:

单位的合同本来就有问题(合同上面约定支付工资都并非是真实的工资发放数额,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其应该为我提供的社会福利,也并没有按合同上面的在节假日不能安排休息的给予三倍工资不以补休替代,且单位不按时发放工资不按时,这样的合同还能是合同吗,并不按时交纳保险且只买了医保和社保,我觉得不应该按照违约来处理!)

回答:

这种现象在现实中非常普遍。但法律更倾向于注重证据和法律规定。针对您的情况我一一分析一下:
一、合同确定的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合法的。具体您的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建议您对比确认一下。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要求补足差额。
如果工资发放数额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只要您要求,可以让单位提供足额发放工资的证据,否则由单位承担证明不能的责任,补足加赔偿。
二、福利。福利可以分为法定福利和约定福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就不能强制要求其履行除法定福利以外的福利。
但是,您的法定福利是必定要保障的,包括法定休息、节假日、加班工作、五险一金等等。您可以对您的权利实现进行主张,但具体到组织证据,计算补偿、赔偿标准、数额,建议您当面咨询专业人士,在咨询前建议您对您的工作时间、要求进行梳理,实现更有效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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