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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违约金应该是谁来承担?

天津 06-26 23:32  悬赏 0  发布者:兰昕 给我留言  回答:(10)
黄律师:我是6.21日晚与房东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并交钥匙给我们。租赁期字2012.7.1--2013.6.30日。并于6.22日上午给房东汇了3个月的房子及一个月的押金。但是6.22日晚上他发短信告诉我们要补交他6.23--6.30日的房租钱。直到6.26日我们仍未搬进去。我觉得他的要求太不合理了。合同都签完了,而且押一付三都给他汇过了,因为这几天的房租有点矫情,后来因为此事双方闹的很不愉快,现在我决定不租他的房子了,让他把钱退给我们,但他说要扣我们一部分钱,您看他的作法合理吗?我们双方谁违约了,谁应该支付违约金呢?给您添麻烦了,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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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6-27 00:34
属于你们违约。
回复时间: 2012-06-28 23:25
您违约
回复时间: 2012-06-26 23:37
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施7月一日开始履行,现在还没有到履行期限。对于目前几天的房租由于双方未约定,你不同意支付,可以等到7月1日再入住。但是如果因此,你想解除合同,恐怕就倒属于你违约了。
回复时间: 2012-06-27 08:58
你不租,你违约,具体看合同约定
回复时间: 2012-06-27 09:59
和租赁合同没有约定6.23至6.30日期间房东是否将房屋交你使用,也未约定如使用为无偿。因此如该期间你实际租住房屋,房东有权要租金,未实际使用则无权要租金。但即使未使用房东要租金,你有权不给但这不是你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因此如果你不租,属你违约。按合同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6-27 12:12
你不租,你违约,具体看合同约定
回复时间: 2012-06-27 13:28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回复时间: 2012-06-27 16:23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是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且约定了该期间的房租标准,属于该段期间的租赁约定。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6月21日交给你钥匙的行为,表明他同意你进入该房屋。但是你们之间对于这十来天没有约定。根据事实和公平原则确定是否支付租金。你入住,应当支付;你不住,不必支付。且这段期间你有权决定住不住。因此,该段期间你可以不住。然后7月1日搬入。否则,属于你违约。因为没有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回复时间: 2012-06-29 14:59
房东的要求(23-30的房租)无理,但不必然导致你不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如你执意不履行,你是要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7-02 15:32
你不租,你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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