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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8日,张某借给A公司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

陕西-西安 03-24 10:5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2013年2月8日,张某借给A公司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年利率24%,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以个人名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A公司未归还1500万及利息成诉,并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王某提起上诉,认为涉案《借款协议》并未约定逾期还款的利率,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有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内容,其不应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问题:结合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相关理论,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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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3-24 11:06
自己的作业独立思考
回复时间: 2017-03-24 11:28
你好,若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可提起上诉
回复时间: 2017-03-24 11:42
自己的作业独立思考
回复时间: 2017-03-24 15:45
自己的作业独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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