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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告的田地能收回吗?

湖北-恩施 06-29 15:56  悬赏 20  发布者:鲁富成 给我留言  回答:(3)
民事起讼状 
原告:龚宗壹,女,60岁,住址:三胡乡黄柏村9组,电话              。         被告:朱 兵,男,45岁,住址:三胡乡黄柏村9组                              被告:张海林,男,45岁,住址:三胡乡黄柏村4组,电话:           。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朱兵拆除在原告龚宗壹的田地上所建的预制砖厂,赔偿破坏原告田地的损失;
 2.  请求判令解除被告张海林与原告龚宗壹所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原告龚宗壹退还被告张海林剩余租期的租金,被告张海林退还所租原告龚宗壹的田地并清除地面渣滓恢复粮田,保证耕种不受影响; 
3.  请求判令被告张海林、朱兵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18日,被告张海林与原告龚宗壹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被告张海林租用原告龚宗壹家的地名叫天坑田、枕头田的两丘粮田(面积1.2亩)用作解切木料,租期为10年,租金为每年800元;2、租用期内被告张海林不得擅自改变租用田地的用途或转让转包他人使用;3、租用期满被告张海林清除地面渣滓恢复粮田,保证耕种不受影响。后来在解切木料过程中,因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木料加工厂被迫停产,被告张海林外出打工。
2011年夏天,被告朱兵在原告龚宗壹不知道的情况下,在原告龚宗壹租给被告张海林解切木料的田地上建预制砖厂,原告龚宗壹知道后多次要求被告朱兵停止生产预制砖,不得破坏原告的田地,但被告朱兵却以在被告张海林的合伙人刘义手上转租的为由,拒绝停止预制砖生产,继续破坏原告的田地,严重侵害了原告龚宗壹家的赖以生存财产。
被告张海林不履行协议约定,擅自将租用原告龚宗壹的田地转让他人使用并改变田地的用途;被告朱兵在原告龚宗壹不知道的情况下,擅自侵占原吿的田地上建预制砖厂,破坏原告的田地,严重侵害了原告赖以生存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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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30 11:05
你这个问题有点复杂,请当面来律所洽谈。
回复时间: 2012-06-30 10:16
能收回来。建议请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6-30 15:58
你好,案情复杂,建议到律所由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带上现有的材料。
如需进一步了解或者咨询,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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