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农村承包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吴健弘  年遇春  陈晓云  蒙彦军  
该问题已关闭

自留地问题

浙江-杭州 03-31 18:05  悬赏 0  发布者:xsha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你好 ,我想知道下面这段话是出自哪部法律书,比如什么法,第几章,第几条           1、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2、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3、自留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偿取得的。其继承是有条件的,即看继承人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自留地使用权人去世后,如果其继承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由其取得自留地使用权,反之则否。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3-31 18:49
并非是标准的法言法语,应当是个人的意见,应当不是专业法律人士的言论,这是我的个人看法。
追问:

杨律师您好,那请问下有没有什么法律条例,具体讲自留地使用权继承的问题的,我查了下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只有这一条,就再也没有提起自留地。谢谢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西城区
福建厦门
河北保定
湖南长沙
江苏无锡
浙江杭州
江苏南京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616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09
河南 郑州
人气:530624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43584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7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