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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定期存款不公证可以取出吗,直接起诉银行可以吗? 根

安徽-宣城 04-01 13:1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母亲去世,定期存款不公证可以取出吗,直接起诉银行可以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通知,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在银行的存款,继承人没有争议的,须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后领取相关款项;有异议的,需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继承人后进行取款。
  我想请问相关规定合理吗?
  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依据银行规定,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必须进行继承公证。银行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银行方面解释说:“将储户存款只付给某个继承人,此人又无唯一继承人公证证明,日后其他继承人再找到银行要求付款,会给银行带来麻烦。”
  银行的理由是把共有人与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混同于继承纠纷。《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共有关系。储户死亡后存款作为遗产对合法继承人来讲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共有人作为连带债权人,任何一个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银行这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至于谁去行使债权,这是债权人之间内部的事情。《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承人的顺位以及遗产如何分配。如果被支付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发生继承纠纷,他们之间可以通过包括司法途径在内的各种手段加以解决,与银行无关。由此可以看出银行方面的辩解理由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继承、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公证事项,属于公民自愿申请公证事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银行要求死亡储户家属办理唯一继承人公证,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储户,为了自己免责,全然不顾增加储户不必要的经济支出,不但违反了《公证法》,还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
  从法律适用问题上看,银行要求提款人进行公证依据的是各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更低于法律,如其与《公证法》《物权法》《继承法》相抵触时,首先要遵循法律规定。
  综上可以看出,要求死亡储户继承人提供公证书,以无公证或无法院裁判文书为由拒不付款,实质是违法提高取款条件,凌驾于法律之上,强加给公证部门审查责任,同时利用行业优势超越权限,替所有继承人管理财产。
  银行要求储户做公证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已经实施20多年。这项规定有设置屏障加重储户负担之嫌,违反了《公证法》《物权法》《继承法》相关规定,应当尽快进行纠正。
  作为服务企业,银行方面应当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汇报,提供建议或解决办法,这对各方都有益:对死者而言,可以告慰其在天之灵;对继承人而言,可以顺利继承权益;对银行而言,可以减少操作风险;对社会而言,可以理顺继承关系,从而起到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银行要求死亡储户家属进行存款继承公证后再取款,实质上是将审查责任转移到了公证部门。而且,储户要去公证,需要支付继承权公证费每件最低200元,一般情况下按财产标的额2%收取,提取大额存款,公证费则更高。
  事实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说,存款人死亡,银行要求继承人公证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第二章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及“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
  各大银行的规定没有完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全款规定来制定,只为了免除本部门的责任,断章取义,根据需求要求存单继承人公证或诉讼。
  公证部门要求出具的资料主要也来自办事处、社区、派出所、村委会,是对上述资料的再次认可,为什么银行不能直接认可?这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存款继承人提供合法证明文件时,银行就应认可,予以提取。到公证处公证应是存款继承人为防止继承人之间出现纠纷自行提出而不应由银行进行强制要求。此外,无人领取已过期存款被银行长期挂账或转入营业外收入,属侵占   他人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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